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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的職責
破產注意事項
申請破產後,在破產期間,破產人必須與破產管理署合作。並須提供有關其資產和債務資料。
在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必須盡快與破產主任/受託人聯絡,交待資產事宜;
在破產期內,破產人只能開立一個(不可多於一個)的儲蓄戶口作支取薪酬之用;
不可申請任何信貸; 如有任何姓名、地址或電話號碼的更改必須通知受託人及破產管理署;
每年均須向受託人提交每年的收入說明書(週年報表)(四年共四份)
破產人不應該乘搭的士。
破產人不可以購買物業或汽車等等。
破產人不能為已經購買了的人壽保險繼續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