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A《個人自願安排》   《個人破產》
  申請前    
‧ 較穩定的職業及收入 ‧ 欠缺還款能力
 
申請期間
‧ 提供現有的資產負債狀況 ‧ 需要合理交代最近數年間之資產轉移
‧ 可能需要解釋有關新借貸之原因 ‧ 可能需要對半年內之新借貸負上法律責任
 
執行期間
‧ 沒有破產身份 ‧ 有破產身份
‧ 代名人處理還款事宜 ‧ 破產官監察日常生活
‧ 每月供還定額款項,入息餘額可自由運用 ‧ 入息扣除基本生活費後,餘額由破產官安排還債
‧ 不會知會僱主,現職不會受到影響 ‧ 現職不一定得到保留
‧ 可出任管理階層 ‧ 不可出任管理階層
‧ 可繼續經營生意 ‧ 不可經營生意
‧ 可以保留現有的專業牌照 ‧ 多項專業牌照不能保留
‧ 多數申請人可保留現有物業 ‧ 物業將交由破產管理處變賣
‧ 可保留及申請銀行賬戶 ‧ 最多只可擁有一個銀行存款賬戶
‧ 可繼續保險供款 ‧ 需停止保險供款
‧ 避免再作借貸 ‧ 根據法例,如借貸一百元以上,須申報其破產身份
‧ 享有出入境自由 ‧ 離境受到限制,需向破產官交代行程並得到同意
‧ 可自費旅遊 ‧ 不可自費旅遊
‧ 一般為期三年至七年,視乎欠債及還款額 ‧ 一般為期四年,可延長為八年,視乎破產期間紀律
‧ 代名人在有需要情況下,會向債權人提交債務人之還款報告 ‧ 每年需由自己填寫一份詳細的收支說明書予破產官
 
執行期後
‧ 沒有破產記錄,信貸評級影響較少 ‧ 永久保留破產記錄,嚴重影響信貸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