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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A《個人自願安排》
《個人破產》
申請前
‧
較穩定的職業及收入
‧
欠缺還款能力
申請期間
‧
提供現有的資產負債狀況
‧
需要合理交代最近數年間之資產轉移
‧
可能需要解釋有關新借貸之原因
‧
可能需要對半年內之新借貸負上法律責任
執行期間
‧
沒有破產身份
‧
有破產身份
‧
代名人處理還款事宜
‧
破產官監察日常生活
‧
每月供還定額款項,入息餘額可自由運用
‧
入息扣除基本生活費後,餘額由破產官安排還債
‧
不會知會僱主,現職不會受到影響
‧
現職不一定得到保留
‧
可出任管理階層
‧
不可出任管理階層
‧
可繼續經營生意
‧
不可經營生意
‧
可以保留現有的專業牌照
‧
多項專業牌照不能保留
‧
多數申請人可保留現有物業
‧
物業將交由破產管理處變賣
‧
可保留及申請銀行賬戶
‧
最多只可擁有一個銀行存款賬戶
‧
可繼續保險供款
‧
需停止保險供款
‧
避免再作借貸
‧
根據法例,如借貸一百元以上,須申報其破產身份
‧
享有出入境自由
‧
離境受到限制,需向破產官交代行程並得到同意
‧
可自費旅遊
‧
不可自費旅遊
‧
一般為期三年至七年,視乎欠債及還款額
‧
一般為期四年,可延長為八年,視乎破產期間紀律
‧
代名人在有需要情況下,會向債權人提交債務人之還款報告
‧
每年需由自己填寫一份詳細的收支說明書予破產官
執行期後
‧
沒有破產記錄,信貸評級影響較少
‧
永久保留破產記錄,嚴重影響信貸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