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A《個人自願安排》   《個人破產》
  申請前    
較穩定的職業及收入 欠缺還款能力
 
申請期間
提供現有的資產負債狀況 需要合理交代最近數年間之資產轉移
可能需要解釋有關新借貸之原因 可能需要對半年內之新借貸負上法律責任
 
執行期間
沒有破產身份 有破產身份
代名人處理還款事宜 破產官監察日常生活
每月供還定額款項,入息餘額可自由運用 入息扣除基本生活費後,餘額由破產官安排還債
不會知會僱主,現職不會受到影響 現職不一定得到保留
可出任管理階層 不可出任管理階層
可繼續經營生意 不可經營生意
可以保留現有的專業牌照 多項專業牌照不能保留
多數申請人可保留現有物業 物業將交由破產管理處變賣
可保留及申請銀行賬戶 最多只可擁有一個銀行存款賬戶
可繼續保險供款 需停止保險供款
避免再作借貸 根據法例,如借貸一百元以上,須申報其破產身份
享有出入境自由 離境受到限制,需向破產官交代行程並得到同意
可自費旅遊 不可自費旅遊
一般為期三年至七年,視乎欠債及還款額 一般為期四年,可延長為八年,視乎破產期間紀律
代名人在有需要情況下,會向債權人提交債務人之還款報告 每年需由自己填寫一份詳細的收支說明書予破產官
 
執行期後
沒有破產記錄,信貸評級影響較少 永久保留破產記錄,嚴重影響信貸評級